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9)
2013-02-06 10:06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第九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六十八条 考试信息包括报名信息、考场信息、试卷信息、成绩信息以及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信息。省人事考试院根据上级规定和工作需要,公布我省各类人事考试信息标准和代码。
第六十九条 人事考试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加强人事考试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人事考试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十条 考试信息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处理各类考试信息,严格控制误差,确保考试信息的高信度。
第七十一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存有各类考试信息的存储设备和计算机、服务器及其网络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安全。
第七十二条 经规定程序批准,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按规定时限公布有关考试信息。未经书面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尚未公开的各类考试信息。
第七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公布考试成绩,或通知有关单位或应试人员本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制发相应资格证书。
第七十四条 以人工纸笔方式评阅的考试科目应当组织查卷工作。应试人员对该科目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限内,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申请查卷。
第七十五条 查卷工作必须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复查后需要更正成绩信息的,须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予以更正,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应试人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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