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10)
2013-02-06 10:06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第十章 工作纪律与要求
第七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准确掌握考试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保密工作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其他人事考试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和密级划分为:
(一)机密级: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备用题、题库)、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二)秘密级:试卷启用前的命题细目表,考试开始前的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名单、面试考官名单,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统计数字和分析情况。
考试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表、透露或暗示保密事项。
第七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本人参加考试,或者在执行考试任务时与应试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情形的,不得参与当次考试的命(审)题、试卷管理、监考、巡考、督查和阅卷工作。
第七十九条 人事考试经费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既定用途和有关财务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考试机构严重拖欠应上缴考试费用对考试工作造成影响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以取消该机构承办考试工作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在考试工作期间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并按规定及时受理有关检举、申诉和控告。
第八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 各级考试机构受委托组织的各类考试、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或具体考试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人机对话考试、专业测试实施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原省人事厅《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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