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5)
2013-02-06 10:06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第五章 试卷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试卷的交接、运送和保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防失密、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三十八条 试卷交接时,交接双方均应有2名或2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参与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接收人应当清点试卷的科目和数量是否准确,检查密封是否完好;若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更换过密封签,应立即逐级上报,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九条 考试机构接送试卷须派专车和2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持考试机构介绍信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运卷车辆应专车专用,不得携带无关人员,不得兼顾办理其他事项。
试卷运送应于当日抵达目的地。试卷押运过程中,押卷人应确保试卷安全,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车,并在第一时间将押运途中的异常情况向所属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试卷运抵目的地后必须立即存入符合规定条件的保密室,保密室应当装有防潮、防火、防盗和视频监控设施。保密室应设置双锁,钥匙由2人以上分别掌管。人员和试卷进出保密室须有详细记录。存放有启用前试卷的保密室应由2名以上保卫人员昼夜值守。
第四十二条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开始前1小时将试卷送达考区内各考点,并由2名以上考点工作人员清点签收。各考点应在每场考试开始前30分钟将试卷分发给考场监考人员。
第四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就地清点验收试卷(包括题本、答题卡、答题纸),检查考场记录、装封等有关事项和程序是否完整、正确,经主考核准后密封,并与考区考试机构工作人员交接后立即送回考区保密室存放。
第四十四条 负责保管试卷的考试机构在该项考试成绩公布6个月后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试卷进行销毁,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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