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6)
2013-02-06 10:06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第六章 笔试实施
第四十五条 各考区考试机构和考点应在考试前按照考务文件和相关规定编制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具体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均应设立值班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做好值班记录。除特殊规定外,考试值班时间为开考前2小时至考试结束后2小时。
第四十七条 各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主考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第四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由符合条件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每个考场配备2名以上监考人员,楼层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于每场考试进场前通过抽签确定所在考场。
监考人员在主考领导下实施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准确填写考场记录。
第四十九条 主考、监考和其他考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熟悉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掌握试卷的收发、装订和密封方法。
第五十条 应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试纪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考试期间,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应佩戴由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统一印制的证件。监考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已经携带的必须关闭并按规定存放。
第五十二条 考试期间考试主管部门可邀请组织、纪检、监察、新闻等部门或聘请监督员参加考试监督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视情派巡视和督查人员赴考区、考点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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