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3)
2013-02-06 10:06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第三章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区设置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内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根据考试规模合理设置考区,其他考试原则上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设置考区。
第二十二条 考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务管理规范,考风考纪良好。
(二)具备接收、运送、存放试卷等秘密载体的条件。
(三)下设考点考场数量能够满足考试工作需要。
(四)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和结构合理。
(五)具备必要的考务专用设备或技术条件。
(六)具备履行考区职责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考区所在地设置若干考点。原则上县以下不设置考点,确需设置的,需按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笔试考点设置的具体要求是:
(一)考点应选择交通便利、设施齐全、通讯条件良好、环境适宜的场所。
(二)考点应当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主考、监考和试卷保管收发、保卫、后勤、医务等工作人员。
(三)考点门口应标明考试年度、考试种类、考区及考点名称,考点内显著位置应张贴考试日程、考场安排表、考场分布示意图、考场规则、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等,考点内主要道路和路口应设有醒目的指示标识。
(四)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五)考试期间考点内应设有应试人员休息室,对因特殊原因提前离场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考试事故的学校,整改完成前不得再次设为考点。
第二十六条 笔试考场设置,应当适宜于应试人员答题和考试工作人员工作,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
第二十七条 笔试考场设置的具体要求为:
(一)考场应设置在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或照明条件好的场所。
(二)每个考场的标准应试人数为30人。
(三)应试人员座位间距为80厘米以上,考桌左上角标明准考证(座位)号。
(四)考场入口处应标明考试科目(类别)、考场号和准考证起止号码。
(五)考场应设非考试物品存放处。
第二十八条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前与考点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和要求,并适时对考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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