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2)
2013-02-06 10:06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第二章 报名及准考证办理
第十条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报名前向社会发布当次考试信息,包括报名时间、地点、报考条件、考试科目、报名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考试信息应在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网站上发布,并可以根据需要辅以其他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在报名期间应当按照报名程序的规定,通过指定网站受理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或在指定地点受理报名材料。除有特别规定外,逾期提交的报名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受理报名时应当要求报名人员签署《考试诚信承诺书》,报名人员应当承诺遵守报考条件、考场规则、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等考试相关要求,并确认其提交的报名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以网络方式提交报名信息的,报名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确认。网络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报考资格需要现场审查的,审查结果应当场告知报考人员,审验文书原件应当场返还。
第十五条 受理报名的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信息管理的具体规定,按时完成数据校验和信息上报工作。发现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报名参加考试的,经核实后应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受理报名时,应当按照省级以上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考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准考证应当载明应试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考试信息,以及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通过网络打印的准考证由应试人员按要求自行下载打印,不需加盖印章。
现场领取的准考证需加盖发证机构印章,由应试人员凭身份证件领取,或由报名单位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缴费收据领取。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或其所属单位领取准考证后,要认真核查准考证内容,如发现报考信息有误应在考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考区考试机构申请修改。考区考试机构查明原因后决定是否同意修改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同意修改的,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考前遗失盖有印章的准考证的,应当携带身份证件于开考前2日内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补发的准考证须与原准考证内容一致且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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