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市(地)、县(市)、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级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或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金融机关总部机关,不在此列)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报考正处级领导职位,须现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调研员,年龄在43周岁以下;报考副处级领导职位,须现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副调研员或具有3年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工作经历的正科级领导职务,年龄在40周岁以下;报考主任科员职位,须现任乡科正职领导职务、主任科员或任职满3年的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
6、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符合拟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尚在试用期内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遴选方式
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遴选职位的报名人数与拟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遴选部门经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协商,可降低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5:1。低于5:1的,将取消该职位。
(二)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拟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遴选部门经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协商,可降低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3:1。
(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折合总分为100分。根据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行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与考察人选与拟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
(四)遴选部门综合报考者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和职位需求,择优确定拟遴选人员。凡遴选职位的面试人选达到规定比例的,该职位原则上不得空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空缺职位的,须书面说明情况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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