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合同的终止
2013-08-06 11:01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一、清偿
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者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
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
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
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如果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②利息。
③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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