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2
2014-08-27 13:41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合肥人事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2
1. 孙某今年13岁,精神病人,平时生活全靠父母照顾,孙某有一个姐姐,今年23岁。爷爷奶奶身体不太好,由孙某的父母照顾。在一次探亲的途中,孙某的父母不幸出车祸去世。问:
(1)孙某的父母去世后,谁有资格担任孙某的监护人?
(2)孙某的亲戚见孙某身世可怜,赠与孙某2万元钱,孙某能否获得?
2.李某、陈某、董某三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饭店,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债务。由于物价上涨及经营不善,该合伙组织亏损甚多,15万元投资血本无归,而且还欠孙某9万元。在孙某的一再催要下,李某偿还了5万元,陈某偿还了4万元。后李某称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他只有义务承担3万元合伙债务,故要求孙某退还2万元。
请问:(1)李某、陈某、董某投入到合伙中的15万元归谁所有?
(2)李某是否有权利要求孙某退还2万元?
(3)李某、陈某多付的钱如何处理?
1. [解析](1)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6条第l款、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孙某的爷爷、奶奶和姐姐都有资格担任其监护人。
(2)孙某有权利接受2万元的赠与。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因此,孙某有权接受2万元的赠与。
2. [解析]首先明确三人之间的关系,确定是合伙关系之后,责任的承担问题就迎刃而解。按照合伙的规定处理即可。
(1)《民法通则》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因此15万元归李某、陈某、董某三人共有,共同支配。
(2)《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李某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没有权利要求孙某退还2万元。
(3)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孙某从李某、陈某二人那里获得清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李某、陈某有权向董某追偿,其中李某追偿的金额为2万元,陈某追偿的金额为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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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