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专业综合II大纲(3)
2013-07-13 11:46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作用
一、 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的定义;法的作用的实质。
二、 法的作用的分类
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
三、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四、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 法的价值的概念
二、 法的主要价值
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效率。
三、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概念
一、 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的定义;法律制定的特征。
二、 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的概念;立法体制的概念;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
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等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二、 科学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三、 民主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 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
二、 法律草案的提出
三、 法律草案的审议
四、 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五、 法律的公布
第四节 法律效力
一、 法律效力的概念
二、 法律对人的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原则;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三、 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的概念;法律的域内效力;法律的域外效力。
四、 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的概念;法律生效的时间;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法律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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