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专业综合II大纲(11)
2013-07-13 11:46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临时性委员会;调查委员会。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法律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特殊的身份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二、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三、 国家主席的职权
第四节 国务院
一、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二、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三、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四、 国务院的职权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二、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三、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职权和领导体制;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二、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职权和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第七节 地方国家机关
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主要职权;会议制度。
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主要职权;领导体制;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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