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专业综合II大纲(15)
2013-07-13 11:46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 刑事立法
犯罪与量刑;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 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 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
五、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 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特点。
三、 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 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 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 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 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 “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谘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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