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大纲(38)
2012-08-01 16:15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58.答案要点:
(1)本条是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扩张债的效力,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债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3)根据本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所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第三,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适当履行其债务。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时,权利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六、案例分析题
59.答案要点:
(1)甲与乙共同盗窃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乙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且参与犯罪的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甲为单独犯。
(2)对甲和乙的处理及理由:
①对甲的处理:
甲进入超市盗窃5万元,尽管自己只分得赃款的一半,乙分得另一半,仍然应该对整个40
犯罪总额负责,并判处相应的刑罚。
人民法院应对甲在6个月前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审理,并判处相应的刑罚;同时还应撤销缓刑,将未执行的抢夺罪的2年有期徒刑与犯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犯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并罚。
②对乙的处理:
乙因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0.答案要点:
(1)此案涉及的是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问题。
(2)该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第二,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第三,建筑物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本案应由车展主办方对损害承担责任。虽然巨型标志牌是因大风刮倒而造成损害,但巨型标志牌是由车展主办方设立并管理的,因此,主办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和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人不能以自己对建筑物的倒塌没有过错为由而主张免责。
V.参考 书 目
刑法学: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及其修正案。
2.立法解释
3.司法解释
以上刑事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截至20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