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大纲(37)
2012-08-01 16:15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52.答案要点: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后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后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有关机关做虚假告发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某些合法权益;后者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
53.答案要点: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其特征是:(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主体意志无关;(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
54.答案要点: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其成立条件包括:(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
四、辨析题
55.答案要点:
(1)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因为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
不是分工,而是作用的大小。
(3)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4)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5)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被暴力胁迫参加犯罪且起次要作用的,是胁从犯。 39
56.答案要点: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民法上的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我国民间所谓“债”主要指金钱债务,因此该说法不能适用于所有债的关系。
(3)即使是金钱债务,也可能因某些事由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一,违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如赌债;第二,诉讼时效届满之债不受人民法院的强制保护。
五、法条分析题
57.答案要点:
(1)本条的罪名是挪用公款罪,罪状是叙明罪状。
(2)构成特征:
①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
(3)所谓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审判前不能退还的。如果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的,以贪污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