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申论预测卷:法治进程问题(2)
2012-07-23 10:04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2008年12_月9日,东莞金龙珠宝公司员工王腾业在深圳机场乘机期间,把装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黄金首饰的箱子摆在候机大厅l9号柜台旁的垃圾桶边,自己到22米外的柜台咨询托运事宜。其问,机场清洁工梁丽把一个纸箱拿走了。王腾业报案后,公安机关将梁丽带回调查,认定梁丽涉嫌盗窃。随后检察院以盗窃罪批捕了梁丽。
2009年5月11日,《广州日报》报道该案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关注。舆论和法律人士普遍关注清洁工梁丽的命运,全国各地媒体纷纷跟踪报道。深圳检察机关随后发表声明,表示会公平公正审理该案,深圳公安机关也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有证据证明梁丽的行为涉嫌盗窃。
目前,该案还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做客一期网络访谈节目,回答网友的提问。在谈到公正司法的时候,有网友提出,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捡到14公斤金饰将面临刑罚,很多人将这个案子跟许霆案比较,法院在审理诸如此类的案件时,如何保证做到司法公正?
郑鄂说:“我从这几天的报纸新闻上了解到(这个案子),这个案件还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还没到法院阶段。”
郑鄂认为,任何案件都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并经过审判之后才能下结论,类似这样的案件今后可能还会有。“请网友相信,只要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定都会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审理,一定要做到既依法裁判,又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郑鄂表示,毕竟此案还在侦查当中,最终应以事实和证据来定案。
“梁丽案”被报道后,引起的社会反响很强烈。公检法机关都先后对该案有了回应,但是案中丢失了300万元黄金首饰的珠宝公司东莞金龙珠宝却一直拒绝对此事作出回应,其负责人一直宣称在外地出差。后来才从金龙珠宝处证实,金龙公司已拿回全部丢失的金饰,但并未对包括梁丽在内的任何人提出责任追究,而当时负责运送金饰的公司业务员王腾业也正常上班。金龙珠宝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去年案发以来,该公司积极配合深圳警方的工作,早已将该上交的材料全都交给了深圳警方,公司并未提出追究任何人的责任。
梁丽究竟是“捡”还是“偷”,目前法律界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珠宝公司员工王腾业当时对300万元黄金首饰的控制程度,是属于遗忘物、占有物还是遗弃物。案件引发巨大争议后,王腾业和珠宝公司一直没有做过任何表态。金龙珠宝方面仅透露王腾业依然在正常上班。
至于为什么珠宝公司会采取“托运”这样看似危险的方式来运送价值几百万元的黄金呢?金龙方面表示,都是按照正常程序在走,具体事宜涉及商业机密不便透露。
梁丽案用什么罪名进行起诉,在法律界引起了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认为梁丽案“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其在法律界的意义甚至大于许霆案。
吴教授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如果认为梁丽的行为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那么梁丽完全有可能被判处元期徒刑,这是否违背刑法中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是否违背了刑法中的责任主义?但是,如果将梁丽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人们朴素的法感情同样觉得难以接受,特别是她将所捡到的黄金首饰拿回了自己所租住的房子。吴教授认为,梁丽的行为只是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应定为盗窃罪。这可以从3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梁丽是否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因为按照案发过程,可以看出梁丽以为那个纸箱是他人遗弃物才拿走的,她也没有意识到那个纸箱里面可能装有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对于梁丽事实认识错误的行为如何处理?梁丽误以为纸箱是他人的遗弃物,对于这一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中通常的观点:如果行为人想犯轻罪而事实上犯了重罪,如果这两个罪同质的话,那么,也只在轻罪的犯罪内成立犯罪的既遂。因此,当梁丽误以为是他人遗忘或遗弃的财物,但事实是占有他人的财物,充其量也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可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
(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