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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66

    2014-08-28 10:43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66

      1.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受下列哪一条件的限制?(  )

      A.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B.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C.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D.收养人无子女

      2.下列哪一情形不能终止收养关系?(  )

      A.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B.收养人或者送养人有权单独解除收养关系

      C.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

      D.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3.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B.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C.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D.如调解无效,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

      4.甲是现役军人,乙是非现役军人,l996年甲与乙结婚。婚后因长期分居两地,甲与驻地一女子同居,后被乙知悉,遂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

      A.是否判决离婚须甲同意

      B.不得判决离婚

      C.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D.是否判决离婚须由甲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

      5.甲在离婚诉讼进行中,继承了母亲的遗产,不久,法院判决甲与妻子乙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个遗产应如何处理?(  )

      A.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B.由双方协商确定所有权归属

      C.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D.属于乙个人财产

      1.D[解析]《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 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该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该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该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由此可知,D项当选。

      2.B[解析]《收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B项不能终止收养关系。

      3.A[解析]《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A项正确。

      4.C [解析]《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题中甲为现役军人,甲与女子同居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因而乙可以提出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C项正确。

      5.C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 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由于甲母并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只能由甲一人继承,因此继承的甲母的遗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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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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