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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65

    2014-08-28 10:41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65

      1.下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是(  )。

      A.甲婚前带来的嫁妆

      B.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因工伤获得的赔偿

      C.钱某的叔叔赠与钱某一人1000美金,供钱某的儿子读书

      D.李某夫妇婚后购买的双方共同使用的房屋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不包括(  )。

      A.兄、姐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弟、妹提出扶养申请

      D.弟、妹未成年

      3.我国《婚姻法》关予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适用于(  )。

      A.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

      B.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

      C.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

      D.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

      4.甲与乙为表亲,偷偷登记结婚。后双方家长知道此事,均表示反对。有权申请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的是(  )。

      A.乙

      B.甲、乙居住地的居委会

      C.甲的叔叔

      D.乙的叔叔

      5.王某与黄某原是夫妻。1997年4月,王某因违法犯罪,被判刑3年,双方所生男孩由黄某抚养。在王某服刑期间,由于黄某生活困难,黄某自作主张将孩子送给姜某收养。姜某领养男孩后,为他更改了姓名,迁了户口。王某服刑期满后,几番周折找到收养人姜某,多次要求领回男孩,未成。无奈之下, 起诉至法院。关于此案,以下认识正确的是(  )。

      A.本案中收养关系有效

      B.有配偶者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C.黄某送养男孩无须征得其丈夫的同意

      D.因王某在服刑期间,黄某有权单独送养男孩

      1.D[解析]《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偿、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A项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B项属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C项属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A、B、C项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D项中房屋为李某夫妇婚后共同购买,共同使用,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2.C [解析]《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可见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是A、B、D项。C项当选。

      3.D[解析]《婚姻法》第25条第l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第26条第l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由此可知,A、B、C项都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D项错误。

      4.A[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第3项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甲、乙为表亲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因而,能申请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的只有甲、乙以及甲、乙双方的近亲属。民法中的“近亲属”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而只有A项正确。

      5.B[解析]《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由此可知,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题中黄某欲送养儿子需经过王某的同意,未经王某同意,收养关系无效。故只有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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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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