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第七章:债权(2)
2014-04-04 16:46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七、合同的特征、合同的订立及形式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 立要件。订立合同的过程即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1.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
要约的效力:
(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扩张。
(2)对相对人的约束力。相对人于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2.承诺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的效力: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3.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用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条件和条款。合同内容根据其对于合同成立的效力可分 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主要条款,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法律规定的条款、合同性质决定的条款、当事入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其中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违约责任。
普通条款,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包括两部分:一是合同通常具备的条款,无须当事人协商而当然地成为合同条款,即通常条款;二是不经当事人协商
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即偶尔条款。
(三)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又分为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指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告成立的形式;后者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采用某种形式,不采用该种形式将会导致合同不成立。
①公证形式。
②鉴证形式。
②登记形式。
④审批形式。
(3)推定形式。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2.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3.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
九、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出卖人的义务
3.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
十、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十一、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概念
2.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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