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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第六章:物权

    2014-04-04 16:40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http://ah.huatu.com)为了帮助广大考生积极备考,为您发布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第六章:物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4安徽政法干警交流群:132665824,了解更多政法干警考试信息。

    第六章 物权

      一、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

      (4)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部分改变。

      物权的终止,又称物权的消灭,对权利人来说即丧失了某一物权。它可分为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2.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

      3.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4.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二、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殊性;

      (1)所有权是自物权

      (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

      (4)所有权是其他财产权产生的基础

      2.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行为。

      (1)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它总是表现为一种持续的客观的静止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人是物的事实占有人,同时,占有可以同所有人分离而属于非所有人。

      占有有自主占有与他人占有、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分。

      (2)使用。使用是指直接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有使用权。同时,所有人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收益是指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4)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没有处分权能,所有人无从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无法进行实际的生产活动。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人分离。所有权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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