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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专业综合I大纲(34)

    2013-07-13 12:19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54.答案要点:

      (1)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同时与财产权利又有一定的关系,人身权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对人身权的侵害会引起财产权利的变化。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通常不能转让、赠与、继承。

      (3)人身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

      四、辨析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55.答案要点:

      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

      正确之处在于,如果实行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该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由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决定。

      不正确之处是,在实行犯中止犯罪的情况下,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整个共同犯罪。如果只有实行犯中止犯罪,对其他共同犯罪人而言,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按犯罪中止处理,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56.答案要点: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正确的一面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不正确的一面是: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符合不同的条件。合同成立只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而合同生效则需要具备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分为一般条件与特殊条件。需要具备特殊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在特殊条件成就时才生效。所以,已经成立的合同未必立即生效。

      五、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57.答案要点:

      (1)该条中的“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刑罚轻重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况,即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2)本条中的“隐匿罪证”与包庇罪中的“包庇”的主要区别有:第一,发生的时间不同,本条所规定之罪中的“隐匿罪证”的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包庇罪中的包庇行为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第二,行为方式不同,本条所规定之罪中的行为人通过隐匿罪证的方式包庇犯罪人,而在包庇罪中,行为人是通过积极的行为主动为犯罪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第三,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对象是已经被提起刑事诉讼的人,而包庇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已经被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也可以是还没有被立案侦查的人。

      58.答案要点:

      (1)本条文规定的是简易交付。简易交付的条件:一是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二是受让人在占有动产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的合同。

      (2)本条文中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动产所有权人与买受人订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以及动产所有权人与质权人订立的动产质押合同。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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