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22
2014-09-10 09:43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22
1. 甲系某中学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外校来打球的乙用三轮车送甲去医院,路上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乙受轻伤,甲头部再受撞击。甲经治疗后留下后遗症,经鉴定为头部反复受撞失血过多所致。甲父要求学校、乙、丙对此共同承担责任。
问:(1)乙受到的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2)甲父的要求能否受到支持?为什么?
2. 1998年长江发洪水,市民甲为了救助落水群众,未经邻居乙的同意就使用了乙家的小船。洪水退后,乙要求甲支付小船的使用费,甲不同意,乙遂强行将甲家的电视机搬走,并言明不给钱就不还电视。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1. [解析](1)应当由甲父和丙承担。乙救助甲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甲应当补偿乙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和遭到的损失。甲父作为监护人,应当实际承担该责任。丙逆行导致与乙相撞致乙受到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甲父的要求不能受到支持,责任应当由学校和丙承担。学校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知,本题中,甲的行为并没有不当,也未引起乙的损失,故无须承担民事责任。但乙擅自扣押甲的财物,侵犯了甲的财产权。
2. [解析]甲未经邻居乙的同意就使用了乙家的小船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无须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本题中,甲使用乙的小船是在紧急情况下,主观上是为了救助落水群众,因此未经乙同意就使用了乙的小船,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应由甲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本题中,甲和施工单位显然没有事先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使乙受伤。《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由甲和施工单位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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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