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23
2014-09-10 09:45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23
1. 捷通路桥公司是一家具备路桥建设资质的公司,通过招标与某市市政部门签订了承建吊桥的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签订后,捷通公司与A设计院签订了吊桥设计合同。经发包人同意将吊桥两边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乙公司。两年后,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该桥设计的保质期为70年,该桥的管理单位为丙路政处。至第5年该桥突然坍塌,导致在该桥上行走的陈某死亡、运货的闫某伤残,为此引起纠纷。经查:该桥坍塌既有设计原因,又有施工原因,还有管理原因。陈某有妻子和父母;运货的闫 某为丁搬家公司所雇用,所运货物为陈某的家具。
(1)捷通公司与A设计院签订的设计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捷通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对于该桥的倒塌应由谁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4)对于该桥倒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货损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5)陈某死亡可主张何种赔偿?由谁主张?
(6)闫某可向谁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
(7)陈某的家具损失可向谁主张责任?为什么?
1. [解析](1)有效。因为该合同是在捷通公司与A设计院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议,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
(2)有效。因为分包经过了发包人同意。
(3)由A设计院、捷通公司、丙路政管理处负连带责任。共同过错导致连带责任。
(4)由发包人市政部门、施工人捷通公司、设计人A设计院、管理人丙路政管理处负连带责任。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5)可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由其妻和其父母主张。
(6)可向丁搬家公司主张雇主责任,也可向上述单位主张侵权责任,闫某对此享有选择权。丁搬家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上述单位追偿。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该法第86条第1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7)陈某可向搬家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也可向上述单位主张侵权责任,陈某享有选择权。丁搬家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上述单位追偿。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该法第86条第1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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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