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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67

    2014-08-28 10:56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67

      1.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形,男方可以提出离婚的是(  )。

      A.女方中止妊娠六个月后

      B.女方在怀孕期间

      C.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D.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2.甲与乙于1999年10月结婚,2003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在下列各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甲婚后写作,在2003年6月出版专著,拿到一笔2万元的稿费

      B.2003年3月,乙的叔叔死亡,其遗嘱指明将财产遗赠给乙一人所有,价值5万余元

      C.乙所在单位拖欠乙从2002年6月至2003年1月的工资,2003年7月,乙拿到拖欠的工资,共计1万元

      D.甲于2002年6月购买的自己穿的一双高级运动鞋

      3.甲是一富商,因嫌自己的结发妻乙年老色衰,另寻他欢,遂于2002年和2003年分别在A县和B市买来两套商品房,让自己的情妇刘娟和林芬暂时居住。2002年,又公开和情妇刘娟居住在一起。2004年1月刘娟生育一子,甲得意之余,公开摆酒设宴,娶刘娟为二房妻子。乙得知后,十分伤心,要与甲离婚。甲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乙分割其在A县和B市的两套商品房,乙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关于在A县和B市的两套商品房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B.刘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C.刘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中的一套,因为其已生育一子

      D.林芬如果属于受骗并不知吴某已经结婚,则有权分割甲的两套商品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A.应当少分

      B.应当不分

      C.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D.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5.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予以(  )。

      A.劝阻、强制

      B.劝阻、调解

      C.警告、调解

      D.调解、处罚

      1.A [解析]《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可知,女方中止妊娠六个月后男方可以提出离婚。

      2.C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 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而,C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知,B、D项为个人财产。A项中,甲发表专著并获得稿费时已经离婚,稿费应为甲的个人财产。因而C项当选。

      3.A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可知,甲的两套商品房为甲乙的共同财产,乙作为甲的妻子有权分割。甲与刘娟、林芬都属于事实婚姻,不是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刘娟、林芬无权分割甲的房产。

      4.D[解析]《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D项正确。

      5.B[解析]《婚姻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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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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