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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57

    2014-08-28 10:09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57

      1.甲、乙因属于近亲结婚,其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甲、乙之子丙被判给乙抚养。后甲因生意亏损,生活潦倒,甲以婚姻被宣告无效为由,拒绝给付丙的抚养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甲、乙的婚姻被宣告无效,甲无需给付丙抚养费

      B.甲应给付丙抚养费

      C.由于甲、乙的婚姻被宣告无效,甲可以给付一半抚养费

      D.由于甲生意亏损,甲无需再给付抚养费

      2.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

      A.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B.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C.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

      D.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3.陈某、董某婚后生育一女。后陈某向法院起诉,称董某有生理缺陷无法生育,女儿系陈某与他人所生,且双方已无夫妻之情,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由陈某抚养。董某辩称,女儿系双方婚生子女,有医院出生证明和户口簿为证,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庭审中,陈某申请对女儿进行DNA鉴定,董某以鉴定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为由予以拒绝,陈某据此请求引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推定女儿与被告没有亲子关系。对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项判决是正确的?(  )

      A.因为董某有医院出生证明和户口簿,而陈某又没有其他证据,故驳回陈某引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推定女儿与被告没有亲子关系的请求

      B.因为董某拒绝鉴定,推定其女儿与董某没有亲子关系

      C.因对女儿是否亲生产生怀疑,推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D.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直接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4.张某、刘某夫妻二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借款l万元,后这笔钱一直未归还。对于这1万元债务,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一定为张某、刘某的共同债务

      B.一定为张某的个人债务

      C.为张某、刘某的共同债务,除非张某或刘某能够证明丙知道他们三人之间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

      D.为张某的个人债务,除非丙能够证明其不知道张某、刘某之间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

      5.甲与乙于2007年4月经协议离婚,两个月后旧情复燃,重新共同生活。现甲继承大笔遗产,又欲抛弃乙,乙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关于此案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乙为事实婚姻关系,甲所得遗产为个人财产

      B.甲与乙为事实婚姻关系,甲所得遗产为共同财产

      C.甲与乙为非法同居关系,甲所得遗产为个人财产

      D.甲与乙为非法同居关系,甲所得遗产为共同财产

      1.B[解析]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本题中,虽然甲、乙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丙为甲的非婚生子女,但是由于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甲仍需向丙给付抚养费。8项正确。

      2.A [解析]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知,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故A项正确。

      3.A[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甲仅在诉状和庭审中陈述其女儿与乙无亲子关系,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相反,乙虽拒绝做亲子鉴定,但却向法庭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女儿系双方婚生子女。因此,甲主张女儿与乙没有亲子关系的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本案分析,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调解不成,依法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C[解析]《婚姻法》第l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对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除非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或者与第三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否则仍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第三人知道的证明责任由夫妻一方负担。选项C说法正确。

      5.C[解析]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从法律层面上强调: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故此,选项C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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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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