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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56

    2014-08-28 10:05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56

      1.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  )。

      A.离婚当事人无过错一方

      B.离婚当事人双方

      C.离婚当事人有过错一方

      D.离婚当事人元过错方的近亲属

      2.杜某与唐某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唐某(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唐某在丙6岁时再婚,杜某去唐某家接丙回去抚养,唐某不允。杜某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唐某。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杜某、唐某均为丙的监护人

      B.唐某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杜某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杜某、唐某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3.甲l990年从部队转业,一年后与乙结婚,结婚前乙自己购置了一套家具。1996年甲创作长篇小说《成长》。2001年乙得知l988年甲的叔叔去世遗留陈某一套私房,一直由甲的父母居住。根据以上情况,属于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甲的转业费

      B.乙所购置的家具

      C.出版小说《成长》所得的稿费

      D.甲叔叔遗留的房屋

      4.甲的妻子乙未经甲同意,去医院做了人流。为此,夫妻俩发生矛盾,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甲的下列请求,哪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A.根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B.因甲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乙堕胎的行为损害了其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

      C.甲虽然没有丧失生育能力,但仍然可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D.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

      5.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一方因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所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B.一方在服役时因受伤所得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C.一方继承的房屋,遗嘱声明该房屋仅归一方所有

      D.一方继承的房屋出租后所获得的租金,遗嘱声明该房屋仅归一方所有

      1.A [解析]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而享有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离婚当事人无过错一方。A选项正确。

      2.A [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第l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A项当 选。《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B项排除。《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C项错误,排除。法律无关于离婚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约定的禁止性规定,相反,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D项错误。

      3.C [解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A项为婚前财产,D项亦为婚前财产,且是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所以A、D项均错误。C项为《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项结婚前李某购置家具,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的延续而转别而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选择C。

      4.D[解析]《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甲的请求不符合该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故A项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据此,不论甲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以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B、C项不选。《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规定,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D项属于该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的情形,据此,在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D项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5.D[解析]《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A、C项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l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据此,B项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据此,虽然房屋为一方所有,但是由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故D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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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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