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55
2014-08-28 10:03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55
1.韩某和马某婚后开了一家饭店,由马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韩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马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饭店的经营。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该饭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该债务是个人债务
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韩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马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2.下列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是( )。
A.经营所得
B.残疾人生活补助
C.稿酬所得
D.薪金所得
3.下列关于探望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以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为前提
B.子女成年后探望权消灭
C.未成年子女死亡,探望权消灭
D.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
4.孙某由于与高某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3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孙某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7年4月9日,法院判决孙某与高某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高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高某偿还10万元及利息
B.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孙某偿还10万元
C.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孙某和高某分别偿还5万元
D.丙有权要求孙某和高某连带清偿10万元
5.甲与乙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的下列哪些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甲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甲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甲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甲给予损害赔偿
1.A [解析]从本题提供的信息来看,韩某、马某夫妻二人对财产问题并无约定,因此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予以处理,二人婚后所开的饭店理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A项正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马某借款是为了夫妻共有的饭店的经营,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而D项错误。《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B项错误。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C项的表述不正确。
2.B [解析]《婚姻法》第l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知,B项属于个人财产。
3.A[解析]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不以负担费用为前提。故A项说法错误。探望权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未成年子女死亡;(2)子女成年;(3)探望权的权力人死亡。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
法院的判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一方享有的探望权。因此B、C、D项说法正确。
4.D [解析]《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A项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还款期限届满后,丙有权要求孙某和高某连带清偿10万元。所以B项和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正确选项是D。
5.B[解析]《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B项错误。《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A项正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C项正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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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