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9
2014-08-27 10:15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9
1. 2011年1月10日,湖南甲公司与江苏无锡乙制衣厂签订了一批布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卖给乙制衣厂布匹10万米,乙制衣厂收到布匹后5 日内检验,检验合格后10日内付款,总价款30万元。2011年2月5日,甲公司在自己的住所地将货物交给乙制衣厂指定的承运人。2月7日,在运输途中,乙制衣厂将该10万米布匹中的4万米以每米3.5元的价格卖给某服装个体户丙。丙依合同约定立即支付定金2万元。2月10日,乙制衣厂和丙到车站提货。丙见到布匹上有霉点,拒绝取货,并要求乙制衣厂双倍返还定金。乙制衣厂收到布匹后,一直未向湖南甲公司付款。甲公司打电话催问,乙制衣厂称,由于路上遇雨,全部布匹已受潮并开始发霉,故拒绝付款,并要求甲公司派人处理这些布匹。甲公司经理张某于4月15日到达乙制衣厂查看布匹,确认是因路上遇多年未遇的特大暴雨而受潮发霉。但张某认为,货物既已发出,甲公司即不再承担责任,故乙制衣厂仍应依约付款。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遂起诉至无锡市某法院,要求乙制衣厂支付货款,并承担张某到无锡查看布匹的一切费用。江苏乙制衣厂则要求甲公司立刻处理这10万米布匹,并支付保管费用。在审理案件时,法院认为多年未遇的特大暴雨构成不可抗力。
问题:
(1)甲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假设双方约定由湖南甲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并负担运输费用,则布匹遇雨受潮发霉的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3)如法院判决乙制衣厂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该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 云南的甲厂与广西的乙商场于2011年6月订立奶粉买卖合同,约定7月25日由甲厂在广西的火车站交货。7月14日由于南方洪水灾害,交通暂时中断,甲厂未将此情势通知乙商场,乙商场亦未查询。8月1日交通恢复后,甲厂立即装运,8月9日运抵广西的火车站,甲厂押运人通知乙商场取货。
乙商场拒不受领,在与甲厂押运人的谈判中,要求降价,甲厂不能接受。甲厂押运人只好租用民房一间进行保管,同时继续与乙商场交涉。8月15日,由于广西也突降暴雨,冲垮民房,奶粉灭失1/3,另外2/3也因浸水而只能降价处理。
(1)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2)甲厂未将交通中断的事实通知乙商场,若乙商场因此受到损害,甲厂是否应该负责赔偿?
(3)乙商场不受领是否违反买卖合同?为什么?
(4)甲厂因部分奶粉灭失以及降价而遭受的损失,可否要求乙商场予以赔偿?为什么?
1. [解析](1)应由江苏乙制衣厂承担风险,因为此时货物的交付已经完成。
(2)应由湖南甲公司承担。因为在送货上门的交货方式下,运输途中交付尚未完成,应由出卖人承担损失。
(3)正确。因为这是江苏乙制衣厂应负的法律义务。
2. [解析](1)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虽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但鉴于甲乙之间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同时解除权的行使要以通知为要件,故该合同没有解除。
(2)洪水暴发属于不可抗力,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断所造成的不能履行带来的损失,甲厂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以后,甲厂负有通知的义务,如果由于其未尽通知义务而使乙商场遭受损失,则甲厂要承担赔偿责任。
(3)乙商场不受领违反了买卖合同的规定。虽然合同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过,但合同尚未解除,乙商场不能拒绝受领。
(4)甲厂因部分奶粉灭失及降价所受的损失虽然同样是由于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但既然合同没有解除,依合同约定运到广西火车站即算交付,故可以要求乙商场予以赔偿。但甲厂在迟延履行后发货时,并未通知对方,对损失的形成也有一定责任。故依据公平原则也应分担一定的损失。故不论乙商场是否拒绝受领,由于货物已经交付,所以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即使是不可抗力亦要由乙商场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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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