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6
2014-08-27 09:44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6
1. 2010年1月1日,某甲做生意急需资金,遂向当地农业银行申请贷款,农业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1)房屋抵押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为什么?
(2)房屋抵押权是否已产生?为什么?
2. 胡某与张某是夫妻,双方于2011年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张某未经胡某同意,擅自把电脑拿走,并同刘某协商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刘某拿到电脑后,经常随身携带,某次外出不幸丢失。恰巧电脑被方某捡到,并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武某。后武某在开学术会议时携带该笔记本被刘某认出,刘某并提供了相关证明。
问:(1)刘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1. [解析](1)房屋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务件。《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房屋抵押权没有生效。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因此,在本案中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产生。
2、 [解析](1)刘某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因为刘某构成善意取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胡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①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②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③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④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本案中,由于电脑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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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