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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合同的终止(2)

    2013-08-06 11:01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二、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互负的

      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

      (一)法定抵销(★★★简答:概念和条件)

      1.概念

      法定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双方的债务相互冲抵,以

      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法律行为

      2.条件:

      (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双方的债权债务均为合法有效

      (2)须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

      (4)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侵权之债、专属于人身的债务)

      3.法定抵销的方法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

      者附期限。

      当事人对抵销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债务抵销通知到

      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4.法定抵销的效力

      抵销的效力表现在:双方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范围内归于消灭。双方互负债务数

      额相等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尚未抵销的部分,

      债权人仍有请求清偿的权利,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二)约定抵销

      也称合意抵销

      无论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都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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