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租赁合同(2)
2013-08-06 10:49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二、解除合同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
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 条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
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6.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
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例题-单选】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
A.无效解除合同
B.继续有效撤销合同
C.无效撤销合同
D.继续有效解除合同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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