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租赁合同
2013-08-06 10:49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一、含义
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
1.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买卖不破租赁。
3.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先买权
【例题-单选】
甲与乙订立了租期为35 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
同中关于租期的约定( )。
A.20年以下均有效
B.25年以下均有效
C.30年以下均有效
D.35年以下均有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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