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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三支一扶备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要点总结

    2025-11-14 09:50 来源:安徽华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要点总结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回应实践痛点难点,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村民自治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切实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修改要点!

    背景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为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修改),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性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新增)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新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与党和政府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修改)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新增)
    职责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新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修改)。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新增)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新增)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新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修改)。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村民(新增)。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新增)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新增)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新增)。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知识小测验】

      根据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新修改,下列选项表述有误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B.为了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C.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D.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领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农业农村知识并选错误项。第二步,A项: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A项正确。B项:为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B项正确。C项: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C项正确。D项: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领导和监督”表述错误,应改成“指导和监督”。D项错误。本题是选非题,因此,选择D选项。

      本文链接:https://ah.huatu.com/2025/1114/3146486.html

      以上是安徽三支一扶备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要点总结的全部内容,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安徽人事考试网(https://ah.huatu.com/)安徽三支一扶考试网(https://ah.huatu.com/)

    (编辑: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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