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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安徽事业单位招聘每日一练及解析:3月16日

    2021-03-16 13:13 来源:华图事业单位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同步华图事业单位发布每日一练:2021年安徽事业单位招聘每日一练及解析:3月16日。更多关于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考试资料的相关资讯,请关注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安徽事业单位公众号和交流群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QQ群

    2021年安徽事业单位招聘每日一练及解析:3月16日

      1. 张三是精神病患者,完全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李四,张三将李四逼到一房屋的角落里,李四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拾起扔向张三,致使张三右眼失明,李四的行为是:

      A. 紧急避险

      B. 正当防卫

      C. 防卫过当

      D. 犯罪行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李四致使张三右眼失明的行为发生时,张三正在行凶,严重威胁了李四的人身安全,因此,李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选择B选项。

      2. 下列法院适用缓刑的判决,正确的是:

      A. 甲被判管制1年,缓刑1年

      B. 乙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

      C. 丙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

      D. 丁被判有期徒刑5年,缓刑6年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AD项,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甲、丁不能适用缓刑。故错误,排除;B项,《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乙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故正确,当选。C项,丙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为3-5年。故错误,排除。因此,选择B选项。

      3.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 国家工作人员

      C. 一般人员

      D. 外籍人员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由此可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选择B选项。

      4.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A.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 认定为故意伤害

      C. 认定为过失伤害

      D. 不予追究其他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第二步,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选择A选项。

      5. 甲乙系大学室友,甲趁乙不在宿舍,想偷乙新买的电脑,正要下手时发现其他室友回来,遂放弃盗窃。甲的行为属于: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既遂

      D. 犯罪未遂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之一是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题干中,甲正要下手偷电脑时发现其他舍友回来,因此放弃盗窃行为。甲此时还未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并且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符合犯罪预备的概念。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甲放弃盗窃行为是由于“其他舍友回来”这样的客观原因,而不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B项排除。C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有三个特征:①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②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③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甲的行为不具备②③的特征,不构成犯罪既遂。C项排除。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题干中,甲正要下手偷电脑时发现其他舍友回来,甲此时还未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未遂。D项排除。因此,选择A选项。

      6. 张三与李四有仇,张三欲杀死李四。某一天张三驾车途中发现一人王五,王五与李四长相神似,张三以为是李四,驾车直接撞死王五,后发现不是李四,于是驾车逃走。张三的行为构成:

      A. 过失致人死亡罪

      B. 故意杀人罪

      C. 交通肇事罪

      D. 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题中张三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虽然认识对象错误,但是侵犯的是相同的客体即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因此,选择B选项。

      7. 张三和李四都是某高校在校大学生,有一天上法律课的时候两人因为抢座位发生了口角,因此张三对李四怀恨在心,写了很多种杀人的方式保存在自己电脑里面,张三的行为:

      A. 构成犯罪未遂

      B. 构成犯罪中止

      C. 构成犯罪预备

      D. 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第二步,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题干中张三只是写了很多种杀人的方式保存在自己电脑里面,并没有为此采取任何行动,因此,张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选择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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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图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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