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务员学法用法能力测试试卷(十)及答案(2)
2017-09-23 15:03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安徽干部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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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本部分共包括10题,每题4分,共计40分。)
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下属于法治体系建设内容的是 。(ABCD)
A.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B.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C.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D.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答案】ABCD
【考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解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会《决定》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 ABCD ),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
A.形式主义 B.官僚主义 C.享乐主义 D.奢靡之风
【答案】ABCD
【考点】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解析】见《决定》第七部分第二点,“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
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下属于法治体系建设内容的是 。(ABCD)
A.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B.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C.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D.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答案】ABCD
【考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解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会《决定》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 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必须要坚持的原则( ABCD )
A.坚持党的领导 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C.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答案】ABCD
【考点】依法治国的原则
【解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实现依法治国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的原则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5. 依法治国是依照法律规范治理国家的原则和方法。依法治国首先要加强立法,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下列关于依法治国与立法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D )
A.立法为依法治国提供前提和基础
B.依法治国为立法提供前提和基础
C.立法为依法治国提供动力和源泉
D.依法治国为立法提供动力和源泉
【答案】AD
【考点】依法治国与立法
【解析】依法治国与立法之间的关系是:立法为依法治国提供前提和基础,依法治国为立法提供动力和源泉。
6. 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市地税局对个体户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市工商局予以协助。在检查过程中,市工商局发现了甲的不法经营行为,对甲进行了行政处罚。甲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下列选择项中哪些被申请人是错误的?( ACD )
A.市地税局 B.市工商局 C.市政府 D.市地税局和市工商局
【答案】ACD
【考点】被申请人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7.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ABC )的一种刑罚。
A.剥夺终身自由 B.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 C.接受教育和矫正D.剥夺其一切财产
【答案】ABC
【考点】无期徒刑
【解析】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故答案是ABC。
8. 下列选项中,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有(ABCD )。
A.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B.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D.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答案】ABCD
【考点】查封、扣押的情形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9.下列哪些属于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ABD )
A.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支出
B.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C.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
D.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答案】ABD
【考点】本题考核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解析】选项AB正确。《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选项C错误。《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据此可知,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仅对其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而非对整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收支”包括收入与支持,而《审计法》第22条规定的“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仅指的支出的情况,不包括收入情况。
选项D正确。《审计法》第24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 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CD )
A.甲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使了乙机关的职权处罚了某公民,甲作为被告被提起行政诉讼,乙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甲行政机关吊销了乙企业的营业执照,致使乙企业与公民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该企业以甲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则公民丙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的共同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对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未起诉的一部分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D.甲乙二人斗殴,甲将乙打成轻微伤,公安机关给甲以7天行政拘留的处罚,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CD
【考点】行政诉讼第三人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和行诉解释第24条的内容,CD为正确选项。而AB中的乙行政机关和公民丙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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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