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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90

    2014-09-03 10:08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90

      1.2011年2月9日,原告陆某酒后来到县城浴室洗澡。洗完后,陆某躺在二号池的搁板上睡觉,被浴室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陆某在爬起时,脚下一滑,从搁板上掉落二号池内,当即被人拉出。因二号池水温度在80℃以上,陆某自腰部以下大部被烫伤,烫伤面积占全身的30%。陆某受伤后,浴室方面拒绝送其到医院治疗。他为节省医疗费,亦未去医院就医,而找民间土医张某为其治疗。因张某治疗不当,致陆某伤面感染恶化,后经医院抢救脱险并治愈,陆某共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陆某向浴室索赔无结果,诉至法院,要求浴室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就该案所做的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

      A.陆某对损害的发生应负完全责任

      B.浴室对损害的发生应负完全责任,对损失的扩大不负责任

      C.浴室对损害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陆某负次要责任

      D.浴室应就损害的发生负赔偿责任,但因为陆某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2.某年春节,村民甲和乙在自家门前放鞭炮庆祝过年。两家相隔一条街,鞭炮均被扔到街道中间燃放。村民王某之子小王恰好路过,突然,一枚鞭炮向其飞来,并击中其眼,致使小王视力下降。由于甲和乙所燃放鞭炮均为同一型号,故无法判断究竟是哪家的鞭炮致使小王受到伤害。对小王的损害,应由谁承担?(  )

      A.由甲承担

      B.由乙承担

      C.由小王自担

      D.由甲和乙负连带责任

      3.乙雇用丙看管其承包的瓜田。一日,甲饲养的小猫跑进乙承包的瓜田,甲进入瓜田寻找小猫,丙以为甲欲偷瓜,便将甲打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承担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4.乙从丙商场购买一台暖气,安装后开始使用。使用了两天后,乙在电视上看到该暖气的制造商甲公司发布的因该型号暖气存在技术缺陷召回该型号暖气的通知。乙回到家中,正准备关闭暖气,该暖气忽然爆炸,将乙炸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C.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5.柴某一家三口到印象城餐厅就餐,由于柴某一家所坐餐桌紧挨着的包厢发生爆炸,导致柴某一家一死一重伤。经查,爆炸系因包厢中的客人李某自带的一瓶五粮液酒所致:该酒系他人(已无从查找)送给李某的礼物,原来是炸弹。为损害赔偿,当事人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柴某的损害应由印象城餐厅承担违约责任

      B.柴某的损害应由印象城餐厅承担侵权责任

      C.柴某的损害应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D.柴某的损害应由印象城餐厅承担公平责任

      1.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陆某在浴室洗澡发生的损害应当由浴室承担,但是陆某酒后躺在搁扳上睡觉,而且事后陆某没有去医院就诊,扩大了损失的范围,所以陆某自己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可以适当减轻浴室的民事责任。

      2.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和乙在街面上燃放鞭炮,属于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由于他们的行为导致小王遭受损害,又不能证明是谁造成的,故应由其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3.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乙与丙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丙造成他人伤害,应由乙承担责任。

      4.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而且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C项说法错误。

      5.D[解析]本题涉及公平责任问题。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本题中,印象城餐厅并无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故不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应当符合过错、损害、因果和不法四个构成要件,本题中,印象城餐厅作为普通的餐饮营业者,对于客人自带进入餐厅就餐的酒水无须履行防范的义务,对于本案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李某而言,其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也无防范的能力,故对于本案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也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柴某一家到印象城餐厅就餐增加了餐厅的营业利益,虽然餐厅也遭受损害,但仅为经济损失,而柴某一家则遭受了巨大的人身和精神损害。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可责令受益人印象城餐厅承担公平责任,对柴某一家所遭受损害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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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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