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14
2014-08-27 10:32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14
1. 某杂志社记者苏某曾多次约访艺人甲,但均遭到甲的拒绝。苏某因此对甲不满,2010年,苏某在其杂志社第10期杂志上刊登了文章《风雨十年,满载而归》。文章详细叙述了甲自幼父母离异、生活艰辛,甲小小年纪便辍学出来打拼,经过自己十年闯荡,终于成为演艺界“一哥”的经历。但是事实上,甲并未父母离异,文中多处情节纯属捏造。文中还捏造了甲自称是“影帝”的事实,毁坏了甲在演艺界的形象,甲因此受到许多同行的嘲讽。甲为此提起诉讼,甲认为,该文未经原告许可而发表,捏造了虚假事实,对原告的家庭、事业造成巨大伤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要求某杂志社停止向社会发行该期杂志,并在该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
请问:杂志社的行为侵害了甲的何种权利?为什么?
2. 2010年10月,某县教育局把当年的中考单科状元名单和照片分发并粘贴在各校的宣传栏上,某家长看后,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肖像权,应该及时停止。问:该县教育局是否侵犯了学生的肖像权?理由是什么?
1. [解析]杂志社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常见的侵害名誉权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侮辱,即以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二是诽谤,即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主观上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下列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批评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案例中,杂志社记者苏某因对甲不满,撰文捏造事实,贬低甲的人格,使甲的社会评价下降,受到同行的嘲讽,这一行为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2. [解析]该县教育局没有侵犯学生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肖像作为公民的形象标志,与姓名一样是标明特定自然人的符号,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形象特征,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的同意;客观上确有使用行为。因为该教育局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出于恶意而非法使用公民的肖像,虽然未经本人同意,但也不属于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因而是正当的、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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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