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15
2014-08-19 14:35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15
1.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欠乙2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15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15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25万元,丙要求甲承担15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6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6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2.安居公司在风景优美的城郊旁开发预售期房,小张、小王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9000万元。但安居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小张、小王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安居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小张、小王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安居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小张、小王等购房人起诉安居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 )
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安居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退款协议书》是安居公司胁迫小张、小王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安居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安居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安居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3.王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某大学附近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早点生意。不久,房主李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3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5%。后王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食品,销售情况不佳,食品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王某、钱某、李某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李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王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王某一人承担
D.李某人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贾某,男,40岁,无子无女,无工作元收入,三年前丧偶,从此疯疯癫癫。父母因病也已去世,留下遗产200万。现在贾某的哥哥、外祖父都想担任其监护人,为此发生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贾某的监护人顺序是哥哥、外祖父,前者有监护能力的,可以排除后者
B.贾某的监护人顺序是外祖父、哥哥,前者有监护能力的,可以排除后者
C.贾某的外祖父、哥哥是同一顺序监护人,二者有争议,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进行指定
D.贾某的外祖父、哥哥对此争议,只能先由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他们中指定,不能直接请求法院进行指定
5.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1.B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据此可知,乙对自己的部分债权向甲主张权利,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则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除了及于15 万元债权外,还及于剩余的5万元债权。选项B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l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可知,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选项C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可知,甲的行为,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选项D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可知,诉讼时效应该自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乙之日起中断,而不是自甲、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中断。
2.C[解析]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本题中,小张、小王等购房人虽然与安居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在该协议书中,小张、小王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安居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3.A[解析]《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李某入伙有效,A项正确,B、D项错误。《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C项错误。
4.D [解析]《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民通意见》第1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6大类。《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制度不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外,其他近亲属充当监护人的顺序相同。故A、B、C 项错误;同时,对监护争议的,只能先由地方有关组织从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才可以请求法院裁决。
5.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甲超越经营范围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经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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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