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关于继承的复习指导
2014-04-08 08:53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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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关于继承的复习指导
而在民法中,关于继承相关概念的考查是一个重点。下面就对这一部分内容进行梳理,让更多的考生能够把握实质。
继承部分应把握的主要内容
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基本的了解.
2.继承权.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3.法定继承.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4.遗嘱继承.考生应当掌握遗嘱、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5.遗产的处理.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
例题分析
1.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父死亡后,甲的女儿继承了甲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该继承方式是
A.遗赠 B.代位继承
C.转继承 D.遗嘱继承
【答案】B。解析: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的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适用的条件是: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
3.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2.不需要见证人见证即可有效的遗嘱是
A.自书遗嘱 B.代书遗嘱
C.录音遗嘱 D.口头遗嘱
【答案】A。解析: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内容:遗嘱的五种形式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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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