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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预测卷专业综合Ⅰ简答及解析

    2012-08-09 10:23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预测卷:专业综合Ⅰ简答及解析

      三、简答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6分,共24分)

      51.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主刑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52.简述自首与坦白的异同。

      53.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联系和区别。

      54.简述遗产分割的方式。

      参考答案:

      51.答: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五种: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其他场所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5)死刑。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2.答: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的相同之处在于: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区别之处在于:一般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存于是否自动投案;准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自首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53.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但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仍具有如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只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则是自然人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以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互相对立并不可替代。

      (3)尽管近代民法以来,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无须任何额外条件,但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因此一般说来,它的内容既可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者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者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54.答:遗产分割的方式包括:

      第一,实物分割。当遗产为可分物时,按各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对遗产作实际分割,使各继承人取得其应得部分。

      第二,折价分割,适当补偿。当遗产为不可分物或不宜分割时,可由最需要该遗产的继承人取得,当该遗产的价值超出应得遗产份额的,对多得部分由该继承人作价补偿其他继承人。

      第三,共有。当遗产既不宜实物分割又无法作价补偿时,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对该遗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四,变价分割。对不宜进行实物分割和折价、作价的遗产,各继承人也不愿共同继承的,可变卖遗产,按各自应得份额分割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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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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