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预测卷及解析10
2012-08-27 16:43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预测卷及解析10
三、简答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6分,共24分)
51.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52.我国刑法中相对确定法定刑的表现形式。
53.简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方面。
54.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参考答案:51.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应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自然人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而自然人主体可以再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52.答: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相对确定法定刑,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分则条文只规定一种刑罚,并且只规定最高期限;(2)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刑罚,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高刑期;(3)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两个以上刑罚幅度,或者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低期限,其最高期限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4)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两个以上刑罚幅度,或者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的刑罚幅度对有期徒刑规定有最高和最低期限;(5)规定援引法定刑。即分则条文规定,对某罪援引其他条文或同条的另一款的法定刑处罚。采用这种形式的法定刑,是为了简化分则条文,但是,被援引的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必须与本罪的性质近似。
53.答: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手段对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实施破坏,已经或者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对此应"-3把握以下两点:其一,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所谓“正在使用期间”不是仅指正在行驶或者飞行过程中,而是包括已经交付使用,随时准备执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其二,破坏的结果必须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这里的“倾覆”是指翻车、列车出轨、翻船、飞机坠落等;“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局部受到破坏,以致使其完全毁灭或者不能正常使用。判断破坏的结果有无倾覆、毁坏的危险,一般可以工具破坏的手段有无危险性、破坏的部位是否是关系运行安全的要害部位等加以确定。
54.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
其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后者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其二,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而后者的客体是单位财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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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