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预测卷专业综合Ⅰ多选解析
2012-08-09 10:20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预测卷专业综合Ⅰ(多选解析)
41.AC【解析】刑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下列特点:(1)刑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其他部门法都只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调整的范围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2)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至于鲜明的阶级性和稳定性也是其他部门法所具有的特点。因此,选项AC是正确答案。
42.AB【解析】平等地裁量刑罚,并不意味着对同一性质犯罪的犯罪人必须判相同的刑罚。对同一性质的犯罪人可能由于犯罪情节或者人身危险性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刑罚。而对于犯罪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相同的犯罪,行为人的财产状况不能成为量刑的出发点,否则违背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可能造成实际上的不平等。
43.AB【解析】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44.ABCD【解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间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两者最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功能相异: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而使我们从原则上区分罪与非罪;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解决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从而为我们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具体的标准。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45.ABCD【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权利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的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所以,ABCD选项所列罪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
46.AC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税收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由民法调整,而由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
47.ABC【解析】本题考查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未成年的被监护人成年,或者被监护人死亡,或者监护人死亡,或者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都能导致监护关系的终止。但是监护资格不能因为监护人的自行辞职而终止,必须经由人民法院裁决撤销方可。
48.BC【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问题。《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题中甲、丁签订的合同对合伙有效。甲与丁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依照合伙协议.丙可以主张甲的违约责任。侵权行为是法定行为而非约定行为。
49.ABC【解析】本题考查法人人身权的内容。《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其中第99条、101条、102条分别规定了法人享有的人身权的种类,即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三种类型。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独创,不确认和保障法人的人身权,法人的法律地位就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对法人的人身权作明确集中全面的规定,也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独创。
50.B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特征。民事主体的自由可以是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如形成权;也可以是免受侵扰的消极自由,如人格权;也可以是二者兼具,如物权,故A错误。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当然包括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的自由,所以B正确。民事权利中的自由与利益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正是给予民事主体一定的自由,主体才可能去实现其利益,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自由实际上就是减损了其利益,所以D正确。另外民事主体的处分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对于人身权等专属于民事主体本身享有的权利,民事主体一般不能为转让、继承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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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