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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20

    2014-09-10 09:41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20

      1. 甲和乙关系很好,形影不离。某日两人共同驾驶一辆摩托车外出兜风,在一个山路的转弯处撞到了行人丙,造成丙右胳膊骨折,花去医疗费几千元。但是,由于甲、乙都不承认是自己开的车,当时情况紧急,丙也没有看清究竟是谁驾驶的摩托车。那么本案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2. 甲为某市市民,一日他外出游玩时捡到一只藏獒,经过专家鉴定,此藏獒为珍贵的纯种藏獒,甲得知后精心喂养并登报寻找失主。一天,甲带着藏獒在街上散步,藏獒挣脱缰绳咬伤了行人乙,乙花去医疗费300元。乙要求甲赔偿损失,甲辩称此狗并不是他的,让乙等待失主认领时找失主要钱。本案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1. [解析]甲和乙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该案例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由于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则应当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甲或乙中的一人能够证明自己当时不可能在开车,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解析](1)甲拾得藏獒精心喂养以及登报寻找失主,为藏獒的管理人。《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甲应当承担责任。《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但是狗咬伤行人是由于甲管理不当造成的,并非管理的必要费用,因此不应当由狗的主人偿还。

      (2)甲的行为构成了民法中的无因管理,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藏獒的主人偿付喂养的费用以及登报的费用。

      综上,由于狗处在甲的管理下,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找到了狗的主人,应当由狗的主人补偿甲登报的费用和喂养藏獒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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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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