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19
2014-09-10 09:37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19
1. 某日,甲携带一台高级摄像机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摄像机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一个小孩乙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丁的皮包正巧砸在甲的摄像机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摄像机砸坏了。试根据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
(1)对本题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的行为应如何理解?
(2)你认为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那么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2. 某日,肖雄(5岁)与另一小孩玩耍时,见一配电房没有锁门,就进入装有变压器的房内。由于无知和好奇,肖雄用手去触摸变压器,遭到电击,随即被父母送医院抢救,医院对肖雄截去了双上肢。一个月后,肖雄出院,其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电力公司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一日,其工作人员还对该配电房进行了检查,门锁完好无损。电力公司认为自己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
问:(1)对肖雄所受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说明理由。
(2)赔偿范围应包括哪些?
1. [解析](1)驾驶员丙的行为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其构成要件如下:
①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
②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③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本题中,小孩横穿马路,驾驶员面对危险不得已紧急刹车,这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2)应当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丁的东西掉下来砸到了甲的摄像机,但丁没有过错。而小孩突然跑过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驾驶员丙、乘客丁、乘客甲都没有过错,那么可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等由他们分担损失。
2. [解析](1)肖雄所受的损害应由电力公司和肖雄的父母承担。电力公司所承担责任的性质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电力公司进行危险作业、肖雄有损害、肖雄的损害与电力公司的危险作业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法律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推定,电力公司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电力公司的责任是主要的。当然,本案中肖雄的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
(2)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的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有关司法解释称残疾赔偿金),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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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