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18
2014-09-10 09:34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18
1. 某甲的父母和妻子早亡,有子乙、丙;乙有子女A、B;丙有子c。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抚养A、B。乙妻与甲住在一起,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某日丙外出发生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甲得知后,一急之下,不幸猝死。甲死后3分钟,丙因抢救无效死亡。遗下配偶和子C。甲、丙均遗有遗产。经查,甲、丙均未立遗嘱。问:甲、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2. 甲于2009年9月20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价值20万元)由其妹妹乙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丙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丁。2010年12月10日,甲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丁。2011年10月8日,甲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乙和弟弟丙外,甲没有其他继承人。甲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另外,甲尚欠朋友王五借款14万元。
问:(1)甲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为什么?
(2)对甲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
(3)如果甲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所欠王五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
1. [解析]本案中,甲、丙均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均按法定继承处理。首先,甲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丙、乙妻继承。(1)因乙先于甲死亡,故发生代位继承,应由乙的子女A、B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乙的应继份额;(2)甲死后3分钟,遗产分割前。丙也死亡,故发生转继承,丙应继承的甲的遗产份额全部转归他的法定继承人丙妻、丙子C继承;(3)乙妻在其配偶乙死后对其公公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其次,对于丙自己的遗产,则由其法定继承人丙妻、丙子C加以继承。
2. [解析](1)甲所立的公证遗嘱有效。因为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可以任意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立有的数份遗嘱内容发生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甲的遗产应当按照限定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方式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和分割遗产。首先,应当用尚未处分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遗嘱处分的财产支付。其次,如果没有债务,甲未处分的6万元债券按照法定继承由乙和丙均分。再次,乙和丙还可以按照公证遗嘱分别分得一套房屋和10万元存款,甲的女友接受遗赠后可以获得10万元存款。因为,《继承法》第27条第5项规定,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该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该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3)如果遗产已经被分割,发现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尚未偿还的,应当先抽出法定继承的6万元债券进行偿还,不足部分,再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按照其所分割财产的比例偿还。甲欠债14万元,先由乙和丙法定继承的6万元债券中各支付3万元;剩余的8万元债务,由乙支付4万元,丙、丁各支付2万元。根据是《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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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