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17
2014-09-10 09:32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17
1. 李萍自幼父母双亡,与唯一的姐姐相依为命。1998年与失去母亲的孙刚结婚,次年孙刚继承了父亲的4间楼房。2000年冬,孙刚生病去世。当时李萍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和悲伤,引起早产,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李萍也因破伤风于一个月后死亡。孙刚的哥哥认为其弟弟的4间楼房应归他继承,而李萍的姐姐认为4间楼房也应有她的一份。请问:本案4间房屋应如何继承?为什么?
2. 孔飞与王灿育有二子,长子孔鹏、次子孔萌。孔鹏娶妻王萍,并于2002年生下一子孔腾。孔鹏于2003年4月病故。孔飞因悲痛过度,于同年5月去世。孔飞去世时,留有房屋6间。此后,王灿一直同儿媳王萍一起生活,由王萍照顾其生活起居。房屋6间一直由次子孔萌使用。2005年,孔萌准备结婚,遂欲将该6间房屋出让给邻居黄某,经王灿和王萍同意后,卖得价款9万元。
问:(1)孔飞去世时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2)房屋出让后,王灿去世,9万元房款应当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1. [解析]4间房屋都应由李萍的姐姐继承。根据《继承法》第l0条的规定,我国继承人的法定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权利继承。题中的4间房屋属于李萍和孙刚的共同财产,孙刚死后,属于他的2间房屋,应由他的妻子李萍和未出生的孩子各继承1间。孩子出生后又死去,孩子的l间房子由他的母亲李萍继承。这样李萍便共有4间房屋。李萍死后4间房屋由她的姐姐继承,而不是由孙刚的哥哥继承。
2. [解析](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部分,才属于遗产。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以上规定,孔飞去世时所遗留的6间房屋,有3间是王灿的个人财产,另外3间作为孔飞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王灿作为孔飞的配偶,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长子孔鹏先于孔飞死亡,孔鹏之子孔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孔萌作为孔飞的儿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3间房屋,王灿、孔腾、孔萌各得1间。综上,6间房屋应由王灿得4间,孔腾、孔萌各得1间。
(2)依据上述分析,9万元房款作为房屋的货币形态,应当由王灿得6万元,孔腾、孔萌各得1.5万.元。因此,王灿的遗产为6万元。孔萌作为王灿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萍在孔飞去世之后,一直与王灿一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继承法意见》第29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长子孔鹏先于王灿死亡,孔鹏之子孔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王灿的遗产应当由孔萌、王萍、孔腾三人平均分配,三人各得2万元。综上,9万元房款应当由孔腾得3.5万元,孔萌得3.5万元,王萍得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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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