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16
2014-09-10 09:29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16
1. 李某有一女李乙、两子李甲、李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李某长期与李乙共同生活,后李乙因病去世。李乙无子,李某与女婿共同生活。李甲有一子。李丙婚后尚无子女。2008年李某去世,遗产三万元。李某去世后,李丙因伤心过度继而病故。问:遗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2. 甲和乙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夫妻俩有一套房产。兄妹三人都已成家,各有一个孩子。三人都有自己的住宅,独立生活,共同供养老人。2003年甲因病去世,因母亲健在,全家谁也没提出“遗产分割”问题。2008年,长女因车祸去世,此后女婿王某没有再婚,自己抚养孩子,而且经常带着孩子看望乙,并支付抚养费用。大女儿的所有遗产由女婿王某继承.,没人提出异议。2011年,乙因病去世。甲和乙的两个儿子认为姐姐已经去世,遗产应有兄弟二人继承。女婿王某认为自己对乙尽了赡养义务,也应参与遗产分配。而且甲去世时,长女尚在,至少应分得甲三分之一的财产。
1. [解析]李某的三万元遗产,由李甲,女婿,李丙的妻子三人继承,各分得一万元。理由如下:
李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1)李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2)李丙的妻子基于转继承享有继承权。李丙在李某去世病故,后于李某死亡,李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3)李乙先于李某死亡,但女婿对李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李甲、女婿及李丙妻各得一万元财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2. [解析]题中存在三个继承关系,应按时间先后来分析。
甲遗产的继承:乙、长女、长子、次子。遗产未进行分割,应恢复到原来状态进行分割。现长女已死,她的份额由其子女继承,属于转继承。
长女遗产的继承:乙、王某、长女的子女。大女儿的所有遗产由女婿王某继承,没人提出异议。2005 至2008年已经过三年,可以不重新分配。
乙的遗产继承:长子、次子、长女的子女。因长女已死,其子女可代位继承。女婿王某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参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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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