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95
2014-09-03 10:58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95
1.甲、乙两家为邻居,甲欲回家必须经过乙家门口。乙家有一只狼狗,经常咬人,乙便将狼狗锁在院内。一日,甲五岁的儿子小佳,从乙家门口经过,乙家的狼狗忽然发狂,挣脱绳索冲出院子将小佳咬伤。
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一万多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
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
B.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2.某甲在一幢高楼下行走,忽然从天而降一块方砖。当即将甲砸成重伤。甲向律师咨询,以下意见正确的是( )。
A.该高楼二层以上所有住户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B.应当在查清砖的所有人之后再起诉
C.甲自己负责
D.由于小区管理不力应当由小区负责赔偿
3.当当在从星光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B.星光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张某有权要求星光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D.张某有权要求当当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4.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是(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建筑物致人损害
C.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5.甲因盖房缺钢筋,便从乙家偷得几根钢筋。房屋盖好以后,乙发现甲家屋顶上的钢筋是从自家偷来的,便与甲发生纠纷。不久甲家新盖房屋被洪水冲倒,乙家的钢筋再现。对于甲乙之间的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新盖房屋被冲倒前,乙可向甲主张侵权责任
B.新盖房屋被冲倒前,乙可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责任
C.新盖房屋被冲倒前,乙可向甲主张返还原物
D.新盖房屋被冲倒后,乙可向甲主张返还原物
1.A[解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小佳从乙家门口经过并没有任何过错,乙家的狼狗咬伤小佳,应由乙家承担赔偿责任。
2.A [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题为典型的过错推定责任,即该楼二层以上所有住P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3.D [解析]本题中,小学生当当是在放学后致张某损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出租车司机对张某的损害没有过错,亦不承担责任。当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由于张某受伤治疗和治疗后仍留有大伤疤,所以其有权要求当当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
4.B[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受害人无需就侵权人的过错举证,侵权人想要免责,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正是过错推定原则的含义。A项“特殊”,并不在于归责原则上,而在于承担责任的主体“特殊”,《民法通则》将该类侵权行为特别规定,仅仅是意在表明:国家机关必须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责任。C、D两项皆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致损人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5.C [解析]甲的行为,构成侵权和不当得利的竞合,故乙可向甲主张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责任。房屋冲倒之前,钢筋已经成为房屋的一部分,返还原物已不可能;房屋冲倒后,钢筋又成为独立物,返还原物成为可能。因此,房屋被冲倒前,乙不可向甲主张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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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