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85
2014-09-01 15:05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85
1.林某一家共4口人:林某夫妇、四岁的儿子及林父。林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年2月,对林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林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林某死亡。林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林某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 )。
A.应由王某、其子、林父平均继承
B.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
C.应全部由林父继承
D.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2.甲早年留学英国,后在英国开了一家公司,2000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英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甲有妻子,儿女5个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2012年5月,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的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B.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C.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3.王某与田某系夫妻,二人带儿子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推定王某和田某先于儿子死亡
B.推定王某和田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田某互不继承,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田某的遗产
D.以上各项均正确
4.方某立有遗嘱,表示将遗产30万元留给妹妹甲,但此款须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方某死后,甲取得方某的30万元遗产,但并未履行资助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方某有一子一女。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方某的儿子可以请求法院取消甲取得遗产的权利,但女儿无此权利
B.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方某的遗产
C.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方某的儿子和女儿继承甲的遗产
D.方某的儿子或女儿必须按照方某的要求履行义务,才能取得方某的遗产
5.有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只能要求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B.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只在他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负偿还的责任
C.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中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
D.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依法清偿债务
1.B [解析]林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死亡后,其中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属于王某所有,另外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是林某的遗产,由其配偶王某、林某之子和林某之父平均分配,即每人1间房屋、1000元现金。因此王某共可得到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C[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另据该法第27 条的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选C。
3.D[解析]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题中,王某、田某和儿子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他们相互之间都是彼此的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王某和田某是其儿子的长辈,应该推定王某和田某先于其儿子死亡,其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田某的遗产,A项正确;又因为王某和田某是同一辈分,所以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B项和C项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D。
4.D[解析]《继承法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由此A项错误,D项的说法正确。方某的儿子和女儿在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并不当然继承方某的遗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他们必须按照方某的要求履行义务,才能取得方某的遗产,因此B、C两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5.A [解析]《继承法》第l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该法第33条第l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B、C、D项说法正确。《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可见,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法定继承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遗嘱继承人、遗赠人偿还债务。因此,A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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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