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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83

    2014-09-01 14:59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83

      1.江某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摩托车由大儿子继承,在临死之前却将该摩托送给生前好友。关于江某遗嘱中有关大儿子继承摩托车的部分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

      A.该部分被撤销

      B.该部分无效

      C.该部分有效

      D.该部分效力待定

      2.杜某在遗嘱中立有以下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将自己的藏书全部赠给自己的邻居甲

      B.将自己借来的电动车赠与侄子乙

      C.将自己的存款全部捐赠给某山区贫困小学

      D.自己生前所著小说的版税由儿子享有

      3.下列需要见证人见证的遗嘱有效的是(  )。

      A.袁某在病危时立下口头遗嘱,当时6岁的孙女和一名护士在场

      B.黄某外出旅游时遇难立下录音遗嘱,有一名公证员在场

      C.凌某有三个儿子,其遗嘱由一个儿子代书,由凌某的妻子作为见证人

      D.孙某在牢狱中所立的口头遗嘱,其内容由三个服刑犯人证明

      4.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内容为若其在人身安全方面出现过重的伤病或死亡,其朋友董某将取得其全部家产,其他兄弟姐妹均无权占有。2001年4月,董某与其丈夫经登记离婚。离婚后,董某继续与潘乙同居。2001年11月,潘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房屋及存款等共计3万余元遗产。为遗产继承引起纠纷,潘某诉至法院。经查,潘某已82岁高龄,无养老金、退休金等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生活,但潘甲、潘丙生活拮据。潘乙为盖房向村里借款1万元未还。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潘乙所写声明无效,其遗产全部由潘某继承

      B.潘乙遗产应为潘某保留必留份

      C.由于潘乙已死,无需偿还所欠村里借款1万元

      D.潘乙所写声明有效,其遗产全部由董某取得

      5.某甲的叔叔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某甲。3月2日某甲叔叔死亡,次日某甲得知这一遗嘱的内容,却说:“叔叔何必如此。”直到5月15日,某甲一直没有做是否接受该遗产的表示。那么,依法某甲的行为应(  )。

      A.推定为放弃遗赠

      B.推定为接受遗赠

      C.推定为部分接受遗赠

      D.由人民法院决定

      1.A [解析]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遗嘱的撤销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推定的。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的,遗嘱可推定撤销。本题中,江某虽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摩托车由大儿子继承,但生前又将该摩托车赠送好友,表明江某撤销了该遗嘱内容。故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均错误。

      2.B[解析]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该遗嘱是遗嘱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该行为不处分他人财产,该行为就具有效力。B选项中,杜某将借来的电动车赠与侄子乙,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因此是无效的。

      3.D[解析]我国《继承法》规定,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8选项中,黄某立下录音遗嘱时只有一名公证员在场,故该遗嘱无效。依《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

      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A选项中,袁某6岁的孙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故该遗嘱无效;C选项中,凌某的妻子为继承人,因而不能作为见证人,故该遗嘱无效。D选项的见证人符合要求,故遗嘱有效。

      4.B[解析]《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题中,潘乙所写郑重声明为自书遗嘱,虽然在立该遗嘱时,董某与其为婚外同居,但在遗嘱生效时,董某与潘乙均为未婚,其同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潘乙将其遗产遗赠给董某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选项错误。《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题中,潘乙为盖房而向村里借款1万元系其应负债务,其遗产应当先偿还该债务后再执行遗赠或者继承,故C、D选项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题中,潘某已82岁,又无养老金和退休金等生活来源,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潘乙所立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留份,其遗产扣除该必留份后才可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B选项正确。

      5.A[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接受遗赠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甲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行为,视为放弃遗赠。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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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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