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82
2014-09-01 14:36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82
1.孙某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都已经成家,妻子和父母都已去世。儿子生活较好,但不孝敬;大女儿离孙某较远不便照料孙某;孙某一直与二女儿一起生活。孙某去世后留下遗产6万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首先由三人协商,按他们的协议处理
B.如果协商不成,三人平分
C.如果协商不成,二女儿应当多分
D.如果协商不成,儿子应当少分
2.甲的邻居周某家的小男孩丁深得甲喜爱。2005年春节周某回家拜年时不幸遇到车祸,丁成为孤儿。
甲自愿抚养丁,并与丁一起生活,送丁上学。2010年4月,甲病逝,则丁( )。
A.能够参与遗产分配,但只能少于继承人
B.能够参与遗产分配,但只能与继承人相同
C.不能参与遗产分配
D.能够参与遗产分配,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下列是某律师在解答某公民有关继承的问题时的回答,其中说法错误的是( )。
A.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B.应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C.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遗嘱无效
D.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七十岁老人甲在遗书中写道:“妻子早逝,大儿前年又不幸去世,儿媳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困难,好在女儿大学已毕业,让我稍微宽心。我死之后,名下的全部遗产由大儿媳及其两个孩子继承。”甲在其后签名并注明日期。对遗嘱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
A.取消了女儿的继承权,应无效 B.没有见证人见证,应无效
C.没有经公证,应无效 D.符合《继承法》规定,应有效
5.刘某有两子一女。某日,刘某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嘱的公证,将遗产由其长子继承60%,次子继承40%。其小女儿为此不满与刘某争吵。后离家出走,在途中被毒蛇咬伤,丧失劳动能力。小女儿虽已年满25岁,但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女儿出走后,刘某曾后悔,与邻居王某、李某说,要将自己的财产分一半给女儿。王、李与刘某一家并无亲戚关系。听到女儿出事的消息后,刘某因伤心过度而死亡。在对刘某遗产的继承上发生纠纷,则刘某的遗产应( )。
A.按公证遗嘱继承
B.按口头遗嘱继承
C.先按口头遗嘱继承,后按公证遗嘱继承
D.先依法定继承保留女儿的遗产份额,后按公证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
1.B[解析]对于遗产分割,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处理。有协议的依照其协议,协议不成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本题选项B错误。
2.D[解析]《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题中,丁为被继承人甲扶养之人,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分给他适当的份额。故D选项正确。
3.C[解析]本题C选项表述的错误之处在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有行为能力的,即使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该遗嘱仍然有效。其他三个选项表述正确。
4.D[解析]甲的遗书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无须见证人,故B选项错误。甲的女儿已经成年且大学毕业,甲的遗嘱不存在不保留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问题,故A选项错误。自书遗嘱没有公证不影响其效力,故c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5.D[解析]《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l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题中,由于在遗产分割时,刘某的小女儿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为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故本题应选D。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https://ah.huatu.com/zfgj/)为了帮助广大考生积极备考,为您发布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相关信息和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交流群:183256945 了解更多政法干警考试信息。
——相关阅读——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考试题模考(砖题库)
(编辑:翟慧琴)